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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年)为完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建立在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股东回报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还可以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为保持公司股本数量与资产规模相匹配,在除现金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还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权益分派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前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听取其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邮件、电话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决策和审议程序应按照“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内外部因素制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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