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和论证分析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及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8,800.00万元(含),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11000t/a农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TCPA钠盐化工中间体及其配套工程项目、10000t/a精草铵膦及公辅工
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效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增强公司产品竞争力,从而使得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同时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书面审核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监事签字:
李海燕 肖 渝 喻 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