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224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
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要求,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得到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6)第56号文确认,并由“山东声乐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为“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
年11月 11 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370000018002826。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中
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DA WI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邮政编码:27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捌仟零贰拾伍万肆仟玖佰捌拾玖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科技创新,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以科学求实、勇于探索的精神创优质产品,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铸精
品企业,以优异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回报国家、社会和股东。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安装、销售;
环保及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氧化氯消毒剂系列产品的生产、
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服务、产品销售;计算机集成及
网络工程施工;工业自动控制、信息、显示设备技术开发、生产、安装、销售;房屋
租赁;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以评估资产作为出
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025.498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