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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生产、销售;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分装)]生产、销售;调味料(液体、固态)生产、销售;鸡精、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大米;食用植物油(精炼、半精炼);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预包装食品批发;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谷物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饮料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拟发生变更,同时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公司章程》中条款进行了梳理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生产、销售;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分装)]生产、销售;调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谷物销售;
味料(液体、固态)生产、销售;鸡精、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大米;食用植物油(精炼、半精炼);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预包装食品批发;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饮料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2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决议。
7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8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同时大于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9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0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1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2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4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条款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6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如果不是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的,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 (六)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如果不是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的,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九)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
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7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18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9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20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21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职责。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职责。
22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二)审批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审批按照本章程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3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5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7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8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29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则根据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0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1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2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33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3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3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进行。
36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进行。
37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送出的,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因本次修改有新增、删除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本次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保证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董事会,并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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