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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