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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600626 证券简称:申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对于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规定、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及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公司予以执行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财会〔2022〕13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解释第15号,2022年1月1日施行。根据解释第15号,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解释第15号对试运行销售相关列示披露做了规定。解释第15号明确: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解释第15号对“亏损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同时明确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

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前述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解释第16号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解释第16号要求,对于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执行前述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执行前述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上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财会〔2022〕13号的相关规定,自相关内容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通知进行了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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