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讯”)拟以本次交易前估值人民币66,000万元增资扩股,天津通讯与甘释良等九位投资人约定以货币方式向天津通讯增资合计20,000万元,增资后获得天津通讯23.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