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讯”)拟以本次交易前估值人民币66,000万元增资扩股,天津通讯与甘释良等九位投资人约定以货币方式向天津通讯增资合计20,000万元,增资后获得天津通讯23.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为甘释良等九位投资人以货币方式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通讯增资合计20,000万元,增资后获得天津通讯23.26%股权,不属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