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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为各级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累计0元,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江苏信托运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未影响江苏信托和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证券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基本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江苏信托未来12个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以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经营收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以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江苏信托未来12个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投

资信托计划的议案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子公司江苏信托使用自有资金适度购买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江苏信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在了解了国信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业务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国信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2.国信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对国信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九、关于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制订的关于在国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备充分性和可行性。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十、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翟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温素彬 张洪发 张利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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