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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为了完善和健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该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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