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英 刘中华 宋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