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十届四次董事会及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公司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对该交易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市场环境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