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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积极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和专业经验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现任独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一)郭菊娥女士简历

郭菊娥女士,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西安交通大学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管理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陆毅先生简历

陆毅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新加坡国立大学长聘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系主任,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徐珊先生简历

徐珊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厦门蜜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天健财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美能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务舞弊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厦门大学 MPAcc 兼职教授,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郭菊娥女士、陆毅先生、徐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陆毅先生、徐珊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召开16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全体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其中,新任独立董事出席了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的10次会议,以及2021年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的议案,积极详细地了解议案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所有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实施。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郭菊娥161600
陆毅101000
徐珊101000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郭菊娥4400
陆毅2200
徐珊2200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

对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氢能”)提供委托贷款和借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有利于满足隆基氢能业务发展,提升其盈利能力,降低财务成本,且公司可掌握上述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资金风险受控,提供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价公允。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有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进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股票,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方案内容和审议程序,以及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报告期内,公司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认为,新一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及经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能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水平制定了2022年薪酬标准调整方案,我们认为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进行了审核,以上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此类交易不是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2023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及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合计125,413.05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执行2021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并按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2021年度现金分红情况进行了说明,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认为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

(十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更新《内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水平,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我们勤勉尽责,认真审阅公司重大事项,积极关注公司运营情况,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专业作用,促进公司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报告人:郭菊娥、陆毅、徐珊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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