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亏损,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130万元;同时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38万元。
三、《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该报告客观、公允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2023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
团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
0.8%,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五、《关于2023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提供周转资金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理,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六、《关于2023年公司为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为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保障被担保的合营或联营公司的稳健发展,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且风险可控。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依据议案内容为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
七、《关于2023年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合营联营项目公司、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合作项目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被资助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加快被资助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向其他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但未达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在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方提供的借款,且对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由公司进行控制并由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2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后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方案。
九、《关于变更公司董事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常玲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其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常玲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