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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会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要。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该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约定的服务内容,顺利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拟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此举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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