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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相关决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注重回报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理念。公司2022年度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后,认为众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多年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状况。续聘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众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强化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更好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强化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更好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充分执行和落实,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

该议案。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八、《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未完成,现拟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此举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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