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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16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7 月 28 日,经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   月    日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4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00010081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ANHE      CHEMIC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王西路 41 号。
             邮政编码:318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6,090,31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模式,以
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凭借自身的灵活
机制和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在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股
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促进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的
投资提供丰厚的回报,为振兴民族精细化工产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中间体(不含危险品)制
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凭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牟金香                                5955.660        61.5
         陈建郎                                968.400         10.0
         张有志                                610.092          6.3
         王江涛                                435.780          4.5
         东志刚                                435.780          4.5
         张贤桂                                406.728          4.2
         郑宪平                                377.676          3.9
         彭寅生                                290.520          3.0
         鲍臻湧                                203.364          2.1
         合计                                    9684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16,090,315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516,090,315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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