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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3CCAA2B0067),由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未能达到《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9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16,294,950份(最终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流程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及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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