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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内幕消息知情人士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对外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交易区间合计买入(股)合计卖出(股)
1刘浩堂2023/02/02012,500
2袁建军2023/02/0207,500
3张小林2022/11/0205,000
4徐建华2023/02/0307,500
5朱晓秋2023/02/0207,500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日期均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激励计划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利用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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