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下属企业日常工程承接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浙江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