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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规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进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编制及相关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建设和维护公司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七)保持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的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维护和加强公司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有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九)建立、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良好关系,建立并保持与其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关公司的良好交流和合作关系;
(十)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投资者关系指标并提供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一)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之前,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如具备相应条件,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www.shenglu.cn),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公司被投诉事项,证券事务部能独立解决的由证券事务部解决,证券事务部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四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意见。对达成和解的投诉,公司可视情况与投诉人签订和解协议。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达成和解的,公司可引导投诉者向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仲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十五条 对于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启动维稳预案,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证券事务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