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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反舞弊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包括董事、监事、中高管理层、核心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未经公司审批,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

(三)违法违规使用、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七)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公司授权或审批,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瞒报、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五)偷逃税款,非法避税;

(六)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反舞弊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舞弊行为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防

止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接受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对其单位、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其单位、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四)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倡导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为营造有利于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预防舞弊行为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让员工清楚自身在反舞弊方面的职责和反舞弊工作的重要性;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针对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及时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四)将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以适当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

性,引以为戒;

(六)其他有利于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方式。

第十三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二)建立和实施相关的反舞弊内部控制措施,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不同的形式。针对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等,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审批权限指引等管理制度、规范文件。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内部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三)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四)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并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箱等,并将举报号码、电子邮件及举报信箱地址在予以公布,作为各方反映、举报、揭发舞弊案件的渠道,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的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对相关的舞弊案件应有以下调查标准:

(一)对涉及普通员工的举报,审计监察部有责任自接到举报后6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是否立项;

(二)对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监察部有责任自接到举报后4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批准是否立项;

(三)对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监察部有责任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是否立项;

(四)对涉及董事或监事的举报,审计监察部有责任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是否立项。

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批准后,由审计监察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使用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监察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要依据报告性质按季度向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及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信息失真、声誉受损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监察部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并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管理层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措施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将结果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

第七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因职务需要,严禁故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案件调查确有需要的,也应当征得举报人的书面同意;

(二)非因职务需要,不得故意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案件调查确有需要的,也应当征得举报人的书面同意;

(三)所办舞弊案件的相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有重大作用且经调查属实的,审计监察部报管理层同意后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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