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在我们出具本独立意见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本议案和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前期合作、关联交易合同执行情况良好。交易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按市场化定价,充分体现了公允性,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降低采购及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4、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安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