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奥翔药业及全资子公司浙江麒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正药业”、“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7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969,297.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3,933,78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3年
月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及归还情况
公司不存在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
个月,公司将在到期前及时归还该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0.00万元人民币,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划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 51,583.11 | 29,000.00 |
2 |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 | 16,242.02 | 13,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500.00 | 6,490.31 |
合计 | 79,325.13 | 48,490.31 |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