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奥翔药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7号)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29元,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969,297.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3,933,78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3年1月18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3〕29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划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 51,583.11 | 29,000.00 |
2 |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 | 16,242.02 | 13,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500.00 | 6,490.31 |
合计 | 79,325.13 | 48,490.31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4412号《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4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3,665,847.30元,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83,665,847.3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 54,577,645.57 | 54,577,645.57 |
2 |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 | 29,088,201.73 | 29,088,201.73 |
合 计 | 83,665,847.30 | 83,665,847.30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4412号《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4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6,371.97元(不含增值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6,371.97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83,722,219.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3] 441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奥翔药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