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
?公司本次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2023年4月27日公司已实际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00万元;公司本次为福高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止2023年4月27日公司已实际为福高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69.03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的担保对象维生公司、福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将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公司)、控股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简介
1、维生公司
被担保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担保金额:10,000万元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担保原因及范围:维生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综合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池等,用于维生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担保情况:公司为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将完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续签,本次担保在2023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2、福高公司
被担保人: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原因及范围:福高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综合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池等,用于福高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担保情况:公司为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福高公司少数股东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20%的反担保。
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已与福高公司少数股东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并将完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续签,本次担保在2023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维生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福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维生公司、福高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及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担保金额,审核并签署担保相关文件,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反担保等措施,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022年5月,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分别为维生公司、福高公司各自在兴业银行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授信及其担保即将到期,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授权,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将继续为维生公司、福高公司各自在兴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情况
1、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朝阳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9年12月31日 |
企业信用代码 | 914201007179476053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10幢206室 | ||
主营业务 |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 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专用设备修理;医疗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财务状况 | ||
科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万元 | 40,971.60 | 37,505.73 |
净资产/万元 | 7,086.41 | 7,206.30 |
资产负债率 | 83% | 81% |
科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81,089.50 | 21,104.80 |
净利润/万元 | 698.47 | 119.89 |
2、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烽 |
注册资本 | 1,070.85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4年5月7日 |
企业信用代码 | 91330000142918204L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仅限办公) | ||
主营业务 | 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水产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国内贸易代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疗设备租赁;医用口罩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日用产品修理;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药品批发 | ||
财务状况 | |||
科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万元 | 45,135.10 | 53,267.17 | |
净资产/万元 | 2,486.36 | 2,613.11 | |
资产负债率 | 95% | 95% | |
科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万元 | 88,236.86 | 20,575.43 | |
净利润/万元 | -1,032.75 | 126.76 |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维生公司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为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如下:
“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福高公司相关的担保合同
1、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甲方)为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如下:
“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反担保合同
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福高公司20%股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本次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公司与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订方:甲方: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丙方: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琼珊及其财产共有人李广沛(以下简称:自然人)。
(2)被担保债权: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公司就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代福高公司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公司应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有)。
(3)自然人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比例以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福高公司的股权占比为准,即2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4)自然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以双方名下全部财产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维生公司、福高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子公司日常运
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发生逾期担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维生公司、福高公司本年度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主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和其他运营所需资金补充,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6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6,286.16万元的
19.1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469.03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维生公司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83%,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81%,福高公司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95%,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95%。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规避风险,确保债务到期偿还。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