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