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经营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4、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六、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未来三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