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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出席 2022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徐西华女士、刘圻先生、陆峰先生,于2020年11月16日起任职。

徐西华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实习律师、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圻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历,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02年7月至今,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曾任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陆峰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本科学历。曾任张家港电信局财务部门主任、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部门主任。现任苏州玖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均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我们参加了各次会议。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背景材料,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给公司提供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2022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徐西华9900
刘圻9900
陆峰9900

2、股东大会: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我们均出席了3次会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履职,出席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二)相关决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所长,我们关注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募集资金使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出具独立意见。我们对所有议案均进行独立、客观的表决,报告期内,我们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我们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进行沟通交流, 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 公司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并提供了详尽的会议材料,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参股公司上海野兽王国实业有限公司减资、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

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以及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规定,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无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6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约4.49亿元,用于实施三个募投项目建设。2022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报告期内,公司在募投项目上未支付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5,000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96万元购买7天通知存款,截至报告期末7天通知存款余额为396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2年报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 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未实现盈利,2021年度未派发现金股利,亦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相关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我们认为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七)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修订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此次修订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激励对象中的47名激励人员个人层面考核已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需满足的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上述4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状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十)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尽责,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专业和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面临的形势和经营发展状况,了解监管规则和政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西华、刘圻、陆峰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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