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吉股份:内部问责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及其他被问责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利后果,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 内部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权责一致、过错、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机构和问责范围第六条 公司设立违法违规行为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做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执行。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问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在董事长指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开展。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董事会或监事会举报有关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采取日常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问责的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且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问责,包括扣减报酬、奖金或绩效工资、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 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因问责对象的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上级领导属于本制度追责对象的,依据本制度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问责领导小组、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问责领导小组、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六)问责领导小组、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情形时,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领导小组认为问责对象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问责领导小组可聘请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核查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问责事项。第十八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自然人时,对总经理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应书面告知问责对象其权利义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对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查;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公司不得因问责对象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 授权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左右内将调查报告上报给问责领导小组,并将调查报告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二十三条 问责领导小组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如果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近亲属为被问责对象的,该成员应回避表决。会议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问责领导小组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问责领导小组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问责领导小组成员(除应回避的成员外)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问责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复核申请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问责对象未申请复核,或者问责领导小组驳回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或者经复核后作出维持问责决定的复核意见时,问责决定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问责领导小组批准同意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领导小组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问责决定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任免的,应在问责决定失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任免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任免议案后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问责决定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措施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