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且该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变更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