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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李艇(签字):

张育嘉(签字):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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