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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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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管理、股权等事务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证券、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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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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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就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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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制定,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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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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