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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2023-2025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结合未来三年的营运状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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