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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3-044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泰科模塑”)于2023年0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5号对本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未提前执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6号对本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影响。

2、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以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和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减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根据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

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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