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法人主体,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权/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主体的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利润分配将兼顾子公司的长远利益、子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对于子公司,当其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
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额度范围,不得影响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子公司股东所持有子公司股权/股份比例分配,但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在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子公司的股东分配利润的,该等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子公司。
第六条 子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子公司的亏损、扩大子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子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子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子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子公司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子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子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子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子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子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如审计机构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则该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子公司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情况(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基础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子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在其章程中有规定的,按其章程执行。
在子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第八条 子公司若存在子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子公司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子公司根据投资规划、
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执行董事/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第十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在综合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子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本制度由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