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审慎勤勉的原则,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苏旭东 朱仁宏 杨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