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检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恪尽职守,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公司本次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