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2022年度公司拟分配现金红利,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对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进行了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中涉及董事薪酬/津贴的部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
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续聘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提名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进、徐钦祥、范博、黄绍刚、李伟、孙光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徐进、徐钦祥、范博、黄绍刚、李伟、孙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储育明、徐岩、张萱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储育明、徐岩、张萱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4月2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313.421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16元/股。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 陈利民 | 林国伟 |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