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内控的现状。
三、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
五、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办公所需的租赁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 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及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系满足经营行为所需,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够胜任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严健军 | 周桐宇 | 何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