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做了充分的事前审核,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文华 陈 刚 王黎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