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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情况介绍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授信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交易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军工涉密业务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格,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情况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之一“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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