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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安徽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新材料”)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2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11月14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方案的公告》,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2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2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广发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2,500万元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广发银行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广发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浦发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浦发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浦发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相关借款合同经债权人浦发银行要求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浦发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中科电气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浦发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交通银行申请最高20,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交通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约定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交通银行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9,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87%。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广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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