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文件保管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