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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其他法人、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经审慎核查被担

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客观评估并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六、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窦春雷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了解窦春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副总裁,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窦春雷先生担任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到蒋岩波张博

时间: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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