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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及交易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不得投资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不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委托理财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裁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保本类理财产品。

(二)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三)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三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而发生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其他制度关于委托理财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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