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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投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可靠、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原则,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依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负责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如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可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的立项、实施与募集资金的拨付审批。

(一)公司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实施各环节按公司制度的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按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二)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公司的委派,参与募投项目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实施规划制定、选择项目实施的供应和建设

单位等;并主持项目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经理参与制定的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规划、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募投项目实施前,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公布《募投项目和产线对应关系》,并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募投项目实施至募集资金到位期间,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与产品线对应关系》归集各相关产品线自筹资金使用情况,经项目部负责人确定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会委派的审计机构进行鉴证,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五)募投项目在后续的实施中, 项目部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项目进度情况报告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告;财务部对报告进行审查。如果项目计划有调整,应按规定履行重新审批手续,在重新审批通过前,财务部不得拨款。

(六)募投项目采用严格预算管理,并以产品线的研发、采购与销售计划为基础,以已审核确认后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划拨与管理。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及产品线的研发投入、采购资金等、以及项目差旅费、人力资源费、样品费、研发物料、通讯费,先由公司其他经营账户垫付,支付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具体流程为: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统一上报财务部审核,由常务副总或总裁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财务部按月编制募投资金使用汇总表;财务部将以上审批通过的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至其他经营账户。

(七)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购建按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由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统一上报财务部审核,由常务副总或总裁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直接由募集专户执行付款。

(八)募投项目应逐项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情况。

(九)在募投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均应形成可复查的存档文件,以便于审计机构核查确认投资额。

(十)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检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募投项目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检查;项目部负责对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计划进行对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项目部提出募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公司总裁。

(十一)募投项目完工后,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编制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完工决算和项目预算进行对比,对项目实施结果和前景预测进行对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需要转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完善转固定资产手续。项目部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总裁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并随时听取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监督意见,若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或者任何监督意见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或风险,则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报告或监督意见之日起三日内组建调查组启动内部调查工作。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至少包括公司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和内控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安排至少一名董事担任负责人,但不得包括与报告或监督意见内容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员。调查组应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内部措施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做出内部处分、提起民事诉讼、报案等。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包括降薪、免职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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