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以下简称 “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 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 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 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 、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八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董事长签署。
第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 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 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 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内审部门、采购部门及证券部门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 定分析报告,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三)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 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五)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 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
内容至少应包括汇总持仓状况、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内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 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 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 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1)期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
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 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 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