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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奇德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交流,查阅公司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董监高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从而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七、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担保以外,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和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续聘,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本次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本次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证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符合独立性要求。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此页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建青 刘玉招 饶 莉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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