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公司”)运营,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继续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6,380万元,展期至2024年2月5日止,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2,55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广西冻品公司负责的广西海吉星冷链项目经过培育经营状况逐步改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符合风险共担原则,有助于项目运营;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梅月欣 王丽娜 刘 科
赵新炎 郑水园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